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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案件的启示 | |
作者:江苏省淮安市洪泽质监局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152 更新时间:2011/3/7 9:46:57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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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某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是按照预制管桩客户的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的。进一步查询国家的相关标准得知,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对作为管桩部件的端板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国家对预制管桩却有强制性要求。参照预制管桩标准对端板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进行抽检。经市计量测试所对端板厚度进行测量得知,其中C400型号端板的厚度远远低于标准强制性要求(标准要求C400、钢棒直径7.1毫米的管桩端板厚度不得低于16毫米)。 在对该案的如何处理上,该局有以下争议: 1、能否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 因此,笔者认为: 1、可以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可以依据端板不符合管桩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追究端板生产企业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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