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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发布2011年实验能力验证计划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626  更新时间:2011/4/2 14:11:5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确定了 31个项目作为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2项、B类项目19项。

  通知中指出,已经获得A类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各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要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

  国家认监委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书;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要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等环节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在该领域检测实力较强的单位协助,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确保样品均匀、稳定,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要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国家认监委还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制备情况、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项目的初测、补测等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报告;项目最终通过认监委的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1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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