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2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87-2011。其中,同意将第3.1.1、3.1.3、4.1.4、4.2.2、4.2.3、4.2.5、4.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1.1 护栏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施工﹑安装需要。
3.1.3 护栏设计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
4.1.4 根据护栏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护栏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4.1.4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4.2.2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护栏。
4.2.3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
4.2.5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少年儿童专用场所的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4.2.6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少年儿童专用场所的楼梯梯井宽度大于0.20m,住宅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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