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扣除标准至少应定在5000元;应着力提高月收入个税调整的临界点,努力培养真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
个人所得税更应立足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制定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而言,更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因为个税能够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所接受的直接原因在于其按量能负担所体现的公平性,我国开征个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
在很多国家,个税发挥着较好的自身纠偏收入分配的优势,使得该税成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优先选择。然而在我国,个税不仅没能够较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出现“逆向调节”,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在当今建设和谐社会、扩大内需的背景下,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改革、完善个税意义重大。
本轮个税调整意图:一是所谓起征点的轻微调高;二是税率拟由原来的9档减少为7档。可以看出本次改革力度及决心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属于被动的。我国个税扣除标准2006年调到1600元,2008年3月调到2000元,而此次又在短短三年后再次由2000元上调到3000元。如此频繁、甚微的变动凸显了该标准调整缺乏预见性。
既然较大幅度的上调存在合理性,为什么上调的过程及上调的幅度会如此艰难呢?财政部表示,扣除标准若提高到5000元,大约减少税收1650亿元。事实上,即使在今年个税大幅增长的一季度,个税收入也只占整个税收的8.7%,因此,对我国税收影响不大。对于民众来说,这些测算都是虚数,关键在于民众的个税负担能否切实减轻,是否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
原调整背景下个税收入的增长态势显失合理
从2006年和2008年两次个税调整来看,个税的社会整体负担是否显著降低一直是笔糊涂账。2006年全国个税收入2452.67亿元,比上年增长17%;2008年全国个税收入为3697亿元,比上年增长16%。在上调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这两个年份个税收入既超过了同期GDP增幅,也超过了同期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显然当年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对民众来说减负效果并不明显。
多年来我国个税收入基本保持高速的增长,去年高达23%,今年一季度个税收入增幅甚至达到了37%。可见,本次个税调整应对这种高速增长的势头起到明显的遏制效果。
此轮个税调整是否应重新界定中产的标准
此轮个税调整的减负效果究竟如何?众所周知,个税政策努力的方向理应是培育和扩大中产,但此次个税税级与税率的调整,却有缩小中产的可能。依据草案进行测算:月收入1.9万元左右是此次个税调整的临界点,在这个点上增税和起征点调整的效果正好互相抵消。1.9万元以下是税负减轻人群,以上是税负增加人群。这相当于大幅降低了对富人的征税标准,也使过去一些富裕的中产被划入富人的行列。按照草案,中产阶层或者获益甚小,或者没有获益,或者利益受损。
费用扣除标准应更加人性化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行,当时确定个税800元的扣除标准,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20倍(据估算,当时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约40元);而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约1753元,即使按拟定的3000元的扣除标准来算,也相当于人均收入的1.71倍,可见,与当时相比目前的扣除标准明显不足。
30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的提高,加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居民的消费支出迅速抬升,费用的扣除标准理应相应提高。此外,费用扣除标准应更加人性化。
对于费用扣除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适度提高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升到5000元,或者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幅度扣除标准。
二是引入生计费用的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
三是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采用浮动扣除方法。在确定扣除费用时,综合考虑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个税调整的结果公平。
总之,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此前的通货膨胀和日后职工工资水平上调的因素,当前我国个税的扣除标准至少应定在5000元;二是应着力提高我国月收入个税调整的临界点,努力培养真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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