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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案件看建筑市场的乱象
作者:淮安市洪泽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581    更新时间:20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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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A公司承建的某医院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A企业正在工程现场制作无机不燃玻璃钢通风管道产品,执法人员对该产品实物进行抽样取证的同时,还对该批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进行了复制。
  在样品送检之前, A企业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制作方B公司企业资质。但在对B公司相关资质进行核查时,B公司法人代表颜某却坚称自己公司从来没有与A公司合作过,同时表示A公司提供的加盖B公司印鉴章的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系A公司擅自伪造。B公司还向我局出具了相关《侵权声明》和该公司产品合格证、印鉴章样本。
  A公司提供的加盖“B公司”印鉴章的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用章不符合该公司相关规定,B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上加盖的是“B公司质量专用章”,合同文件上加盖的是“B公司合同专用章”,只有在检验报告复印件上加盖B公司印鉴章。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而A公司提供的的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合同文件原件,上述文件却全部加盖了“B公司”印鉴章,与B公司用章规定明显不符。
  在事实面前,A公司负责安装工程的杨某,终于承认他不具备生产通风管道产品的资质,承认冒用他人资质伪造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的事实。因为产品合格证上都标明了B公司的厂名厂址,最后,我局认定A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A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近几年,我国的建筑行业一直保持蒸蒸日上的态势,资质挂靠已经是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一般来说,资质挂靠并不是质监部门行政监督的领域。但由于资质挂靠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已经给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同时也给产品质量监督增加了巨大难度。资质挂靠、剥皮分包已经是广大业主消费者心头一块敢怒不敢言的心病。
  质监部门在建筑领域的执法打假的权限的存废之争一直从来没有停止。依据职权法定原则,质监部门在建筑领域的执法打假也是责无旁贷。近几年质监部门在建筑领域的执法打假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一批批假劣水泥、钢材、低压电器等产品先后得到及时查处,有效遏制了建筑领域的制假售假态势。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执法的权限主要来自国务院分工授权,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更多的受到行政授权的限制,与职权法定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
  正是因为行政授权的限制,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领域的执法打假一直是畏首畏尾,因为凭本部门的权限,一旦在建筑领域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行政查处之后对后续工作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建设行政部门也不愿意为工商行政执法质监执法等部门擦屁股,因为在各个部门之间还没有可操作的协作、移送法律通道。本案中的医院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公益工程,对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应当是相当严格的,一个三无企业照样可以进场作业,甚至可以明目张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他人质量证明文件,建筑市场的乱象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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