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4月6日发布法规(EU)No327/2011,宣布根据指令2009/125/EC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输入功率在125瓦和500千瓦之间的电动风扇的详细生态设计要求,其有效范围还覆盖指令2009/125/EC中规定的集成于其他特定能源相关产品中的风扇,而不包括集成于下列产品中的风扇: (1)带有独立的功率在3kW或以下水平电动马达的,风扇固定于主要功能驱动轴(shaft used for driving the main functionality)的产品; (2)最大电机输入功率(electrical input power)不高于3kW的干衣机和洗衣烘干两用机(laundry and washer dryers); (3)风扇所占最大电机输入功率小于280W的吸油烟机。 此法规不适用于下列风扇: (1)如指令94/9/EC所定义,设计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风扇; (2)关于指令89/106/EC中制订的消防安全规定,仅设计用于紧急情况下短时运行的风扇; (3)设计用于下列环境条件的风扇:(a)所移动气体工作温度超过100°C的;(b)风扇驱动马达的工作环境温度(马达位于气流以外)超过65°C的;(c)所移动气体工作温度或风扇驱动马达的工作环境温度(马达位于气流以外)低于40°C的;(d)电源电压大于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e)在毒性、高腐蚀性、可燃环境或具有磨料物质的环境中的。 此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