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的实施经历了两年多的考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对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大特点构筑《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权威性。
一是国际性。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这次我国明确确定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说明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二是综合性。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三是针对性。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
四是的前瞻性。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气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五是科学性。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反映生产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统一。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在以环境卫生基准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科学验证,是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制定出来的。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六是完整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区别在于,一是控制时段和对象不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的是人们在正常活动情况下的室内环境质量;《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控制的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控制的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
二是不同标准控制污染的项目不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室内空气中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进行全面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主要对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5项污染物指标的浓度限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控制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三是由于控制对象不同检测条件不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要求评价在人们正常活动情况下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时,要求日平均,至少监测一日,每日早晨和傍晚采样,早晨不开窗通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通风后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四是标准的强制力不同,但是都具有法规的性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相当于一些非强制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引用了以后就具有了强制力。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求才具有强制性作用。另外,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如果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标准,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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