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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显示“中塔”水泥为粉煤灰
作者:刘占明 陈洪明…    文章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点击数:363    更新时间:20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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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报告显示“中塔”水泥为粉煤灰

    该厂无水泥生产许可证被质监部门查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5月以来,本报连续曝光了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生产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引起了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6月中旬,广东省梅州市及蕉岭县质监部门联合将其查处,但并未发现该厂生产水泥,仅查封1.7万只水泥包装袋。6月20日,蕉岭县质监局告诉本报记者,根据质检报告,“中塔”水泥根本不是水泥,而是粉煤灰。

    “中塔”牌水泥实为粉煤灰

    ◎现场

    没有水泥生产许可证

    6月20日,记者抵达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中塔建材厂,厂内高大的烟囱处于歇业状态,一辆后八轮停放在厂房门口一侧,像是在等货装。走近一看,厂房已是人去楼空。

    当地村民说,几天前,有执法部门来过后,该厂就停止生产了。

    随后,记者从蕉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证实,6月中旬,得知本报报道后,广东省梅州市及蕉岭县两级质检部门联合查处了中塔建材厂。

    蕉岭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大队长邓峰透露,查处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该厂在生产水泥,更没有发现水泥原材料,仅查封1.7万只水泥包装袋,从包装袋上的字样来看,涉及多种品牌。他表示,没有查到现货(成品水泥或水泥原材料),就不能立案。

    邓峰说,该厂只有粉煤灰生产许可证,没有水泥生产许可证。约在两年前,他们也曾接到过此厂的举报并进行了查处。他们将进一步排查,只要发现非法生产水泥,一律查处。

    ◎质监

    “中塔”水泥其实是粉煤灰

    “为什么查处了还能生产水泥?”瑞金经销商质疑,该厂极有可能背着执法部门生产水泥。

    但蕉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由于工作量很大,执法力度同样很大,他们不可能24小时守着厂房。

    随后,蕉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翻看了中塔水泥经销商与客户提供的质检报告。该局一名工作人员说,从质检报告的检测值数据来分析,“中塔”水泥根本不是水泥,而是粉煤灰。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极有可能用粉煤灰充当水泥,销往市场。

    该工作人员还说,在查处现场,他们发现厂房内的仓库有大量不同品牌的水泥包装袋。估计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生产”不同品牌水泥。

    对此,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没有给出任何回复。

    蕉岭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强调,粉煤灰不能单一用来铺路、砌墙,否则会造成房屋倒塌或路面崩裂。

    ◎索赔

    双方协商无果而终

    6月20日中午,“中塔”水泥瑞金经销商翁树华、瑞金武阳代销商郑小梅以及承建商汤晓盠找到了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相关工作分管人员,协商赔偿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代表一再强调,承建商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瑞金经销商承担主要责任,厂方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产品出厂前他们曾交代过经销商,此水泥只可用于砌墙。

    但翁树华否认了这点,说直到发现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厂方仍在强调街面难硬化是施工方配料不当所致。

    而汤晓盠说,施工当中,他是根据水泥包装袋上的说明(强度等级P·C32.5)来配料,不可能存在配料不当。

    广东蕉岭中塔建材厂代表始终表示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只愿意赔偿1万元。

    双方协商最终无果而终。

    ◎律师

    建材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欧阳浩指出,厂方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经营水泥。按照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9条中的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欧阳浩还指出,“中塔”水泥被检出实为粉煤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案中,中塔建材厂应进行赔偿。

    “倘若厂方冒用他人品牌生产伪劣产品,不仅是违法还是犯罪。”欧阳浩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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