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88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冀建标备函 [2011]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70-2011。其中,同意将第5.2.1、5.2.10、5.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既有公共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5.2.1 甲类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后,其热工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的规定性指标限值要求。
5.2.10 甲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外门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水平;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水平。
5.3.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应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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