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将完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条款,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由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多次参与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例会和地理标志特会的谈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多边谈判提供口径建议,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地大物博,几千年来创造出许许多多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特色产品。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经过多年的学习总结、反复研究探索,1999年8月17日,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
为积极应对加入WTO的需要,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则和TRIPS协议,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对我国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TRIPS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对相关加入WTO承诺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又结合中国国情实行了“五统一”,即: 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审批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也成为国家质检总局适应中国加入WTO形势、从源头抓特色产品质量,扩大我国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特色优势产品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普遍欢迎、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关注,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截至目前,质检系统已对龙井茶、绍兴酒、镇江香醋、洛阳唐三彩、扬州漆器等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近4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5000亿元。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精品,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发展地方经济,促进产业调整,解决“三农”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作出了贡献。
“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将继续采取措施,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经着手制定质检系统“‘十一五’地理标志科技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将继续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体系、申报审批体系、检测及科研体系、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地理标志人才队伍。使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达到1200个,受保护产品的产值达到8000亿左右,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达到8000个。培育200个国内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50至80个世界知名的地理标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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