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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将实施国际检疫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包装机械网    点击数:1645    更新时间: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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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木质包装国际检疫新标准的实施,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我国四大部门联合行动

  自今年3月1日起,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确保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这是国家质检总局联合海关、商务、林业部门共同出台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本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我国作为出口大国,采取积极措施配合国际标准的实施是件任重道远的事。为确保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完全达到国际检疫标准,避免经济损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医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扳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记者还从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险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明文规定,要求各企业使用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同时要求,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为确保各地使用的木质包装质量达标,检验检疫机构会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获得标识加施权的企业如果还在国外遇到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货;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对于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等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据了解,在办法出台前,国家质检总局曾先后两次在北京和广东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了有关企业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木质包装的质量,有关企业要遵守规定,严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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