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100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管桩水泥土复合基桩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的备案申请》(鲁标定字[201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80-2011。其中,同意第4.1.2、4.1.3、4.3.4、4.3.5、4.3.12、6.4.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山东省地方标准《管桩水泥土复合基桩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桩水泥
土复合基桩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4.1.2 管桩水泥土复合基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
3 当桩端持力层下存在承载力低于桩端持力层承载力1/3的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可能出现拉力的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1.3 下列管桩水泥土复合基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4.3.4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4.3.4-1)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4.3.4-1)外,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4.3.4-2)
4.3.5 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桩基计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4.3.5-1)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4.3.5-1)外,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4.3.5-2)
4.3.12 管桩水泥土复合基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沉降计算及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有关规定执行。
6.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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