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标准动态 >> 国际国外标准动态 >> 正文
南方共同市场批准防晒霜技术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462    更新时间:2011/8/8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贸发网消息,近日,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以及乌拉圭在内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发布了一项最终技术法规,对在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内生产或进口的防晒产品制定了新的标签和安全要求。成员国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技术法规转化为本国立法。 条例中涵盖的范围包括所有可能与皮肤和嘴唇有直接接触,目的是抵抗紫外线中的UVB和UVA辐射的化妆品制剂。同时也包括具有多重功效,以抵御UV紫外线辐射作为其额外功能的产品。技术法规要求产品的防晒因素、防水性和UVA保护系数必须达到特定的国际标准。防晒产品必须由合适的防晒因素标识“FPS”或“Factor de Protección Solar”标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防晒霜不得包含任何文字提示表明其产品能完全阻挡太阳辐射,能100%抵抗UV紫外线或者声称其产品在任何环境下都不需要遮盖。

    防晒霜的具体文字声明应该包括:(1)产品需要采取遮光措施以保证防晒效果;(2)能帮助抵抗日晒;(3)若使用对象为六个月以下儿童,需向医生咨询;(4)避免儿童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5)该产品对中暑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6)应在暴露于日晒之前使用;(7)在大量流汗、洗浴、游泳后应再次涂抹,以免皮肤直接暴露于阳光下;(8)若涂抹量不足,保护水平会明显降低。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