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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争端的途径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世界技术标准体系版图》    点击数:1801    更新时间: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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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如约履行,从而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下列几种

途径

备  注

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限度。

调  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的限度。

仲  裁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仲裁程序较简单,且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

诉  讼

1、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向对双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2、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3、诉讼的处理争议,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今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

4、诉讼费用较高。

前两种办法都有一定限度,最后一种办法有一定的缺陷,所以仲裁就成为国际贸易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解决争端。

198612月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并同时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我国政府对上述公约的加入和所作的声明,不仅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在国外公约成员国内的执行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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