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长春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长春市将再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
此次城区城乡低保提标幅度为: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350元提高到375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月290元提高到315元;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1800提高到21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年1800元提高到20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市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的标准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51元至450元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
此次城区城乡低保标准范围主要是户籍在长春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农业和非农业居民。提高此次城区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记者了解,长春市今年已先后两次启动低保救助与物价波动联动机制,自4月至9月两次为全市14万名困难群众连续发放了六个月的临时物价补贴,累计补贴资金近两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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