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滨州市将上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支付标准,居民每年每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基金最高达10万元。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50元、130元、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150元、20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封顶线、支付比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400元、500元调整为500元、600元、700元,第二次住院各减少100元,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发生的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封顶线由3万元、5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57%、50%。
调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女性参保居民计划内生育住院时,缴费不满1年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1年不满2年、满2年不满3年、满3年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别按60%、80%、10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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