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标标函〔2011〕94号)和《关于同意筹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的函》(建标标函〔2011〕103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称“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协调委员会委员,具体要求如下:
1.委员征集范围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2.协调委员会工作任务
(1)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宣贯和管理工作; (2)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标准化活动,承担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3.委员任职条件
(1)中国公民,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工作单位)任职; (2)在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或房屋建筑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热心标准化工作,具有5年及以上标准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强制性条文且有较深理解; (4)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所在法人组织(工作单位)同意推荐,且所在法人组织(工作单位)积极支持委员工作; (6)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推荐。
4.委员征集程序
(1)各有关单位推荐协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委员推荐表》(附件),一式三份,于2011年11月11日前寄送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并发送电子版; (2)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推荐单位、委员候选人的具体情况,经综合遴选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批。 联系人:刘雅芹,电话/传真:010-64517912 E-mail:liuyaqin9151@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楼516室(100013) 下载网址:www.ccsn.gov.cn或www.cabr.com.cn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