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中“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精神,根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在上一批试点的基础上,由各地方推荐,经审查确定了2011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113项(见附件)。现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为2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各地实际,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对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总结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总结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上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项目整体进展状况。
对试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馈。
电话:010-82262632 82262638 传真:010-822607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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