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8日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宣贯会获悉,这项标准将全面提升我国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用性。
据介绍,2003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我国城市目前已建成16.4万条室外健身路径,全国各类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已达3400多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已建成23万多个。国家体育总局在连续5年的室外健身器材年度检查发现室外健身器材在标识、设计、安装与维护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由器材质量导致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剽窃其他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投标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生产和市场秩序。2003年版标准的修订纳入国家标准委200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后的标准已于2010年9月发布,2011年10月1日实施。
据介绍,新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室外健身器材的生产工艺、结构、功能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增加了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要求,对铅、镉等可能造成中毒、致病的物质做出限值规定,调整了手及手指剪切、挤压和卡夹伤害间隙禁区指标,要求活动部件应有限位装置、转动式器材的转动部件要有组尼装置,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及利益。三是增加了管理和维护的要求,明确管理主体为体育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采购方必须对使用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器材配置和使用环境管理水平像匹配,提出了器材安装后的验收程序和方法,这些要求可以促进了室外健身器材维护管理水平提高。四是对器材的安全、质量、结构以及安装、维护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价低质劣产品及投机取巧方式谋利的企业将收缩甚至失去生存空间。五是将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提高到8年,修订主承载立柱管材壁厚等关键指标,规定供应商在寿命周期内对易损件及时更换,为此器材生产器材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了器材的质量和档次。六是增加了距离居民窗户应在10米以外,器材不允许刚性碰撞,摆动幅度过大的部件必须进行限位,快速转动部件必须增加阻尼装置等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要求。
除主要从消费者安全角度考虑外,新标准还可以确保产品质量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我国室外健身器材的出口。国家体育总局还将依据新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工作的新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