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对校车提供单位、使用许可、驾驶人、通行与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与约束。
1、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我们研究认为,条例升格为国家强制标准,将引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校车服务单位和校车生产企业的足够重视,是专业、正规的校车产品和服务在中国普及的法理基础。
2、条例首次明确了校车服务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包括: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该项规定界定了能够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非上述单位不得从事校车服务。我们研究认为,校车服务的准入制度,将淘汰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的校车服务,有利于正规校车服务的推广。
3、条例首次明确了校车产品的使用许可制度。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条例规定了作为校车使用的车辆的标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我们研究认为,校车产品的使用许可制度,将成为专业校车产品市场真正启动的引擎,校车产品市场即将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
4、条例首次明确了校车服务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国家对生产不符合条例的制造企业的罚则;对校车服务单位违反校车产品使用许可制度的罚则;对校车服务单位违反校车运营条例的罚则:对于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所需承担的行政惩罚规定甚至刑事责任规定。我们研究认为,校车安全问责制度,将有力敦促有关各方认真、严肃对待校车安全问题,对于专业校车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5、条例明确了校车产品采购及运营所需资金、运营机制问题。
条例明确了城市内学生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城郊公交系统和农村地区实行专业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学生的交通问题的思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校车产品的采购、运营所需的资金(国家财政部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等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条例对于校车服务的资金来源问题和运营机制问题的方案符合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6、条例规定了《校车安全条例》实施的过渡期,充分考虑了目前专业校车的社会产能问题。
按照我们此前报告中的估算,中国专业校车产品的潜在需求规模大约在100 万辆左右(按照每辆车45 个座位估算)。根据我们初步的统计,目前中国客车企业3.5 米以上客车全部的产能不足40 万台,假设30%的产能用于校车生产,最大校车年产量不足12万辆。如果全国范围内立即全部使用专业校车产品,国内的客车企业根本无法满足需求。因此,条例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 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我们研究认为,条例实施后,将在短期、长期利好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大中型客车产品的价格有望明显上升;大中型客车企业校车产能的不足也在短期内利好轻型客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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