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
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共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以来,示范单位食品安全引领带动辐射效应正在初步显现并逐步扩大,地方政府对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餐饮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越来越高,消费者对餐饮消费环境的改善越来越满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好评。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和遴选的程序;规定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每批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遴选数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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