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推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发生不良行为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次数或者有针对性抽查抽验频次。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应当与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警示约谈,并向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通报。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医药企业,应当发出不良行为告诫书予以警告。
今后,武汉市将实行严重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且限期整改仍然不合格的医药企业,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政府部门联动,加大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医药企业的惩戒力度。在医药企业生产经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期间,由政府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的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生产、销售产品参加卫生系统集中采购资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不再受理该企业列入《武汉市政府采购工业名优产品目录》的申请或者取消其优先采购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违规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做出暂停医保售药服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负责全市医药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和管理的工作部门,依据《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开发了相应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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