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G/TBT/N/TPKM/116号通报: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特别关税区打算将所有摩托车轮胎纳入须经强制检验的商品管控。
该通报拟批准日期为2012年2月1日,拟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评议截止期为通报之日起60天。
此次通报的翻译内容如下: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和经济事务部关于对摩托车轮胎进行强制性检验的提案
背景资料:为保护机车驾驶人的健康与安全,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利益相关团体协商后,拟对摩托车轮胎的物理性能和安全性能作出规范。
实施日期:2012年4月15日
产品种类涵盖:HS/CCCN 4011.40.00.00.1 适用于摩托车的一种新型充气轮胎 (检验范围:摩托车轮胎,赛车轮胎除外)
检验标准:CNS 4879
检验项目:高速性能、耐久性试验、轮胎强度、离心生长性能
合格评定程序:监视检查或验证登陆(模式II + IV, 模式V 或模式 VII)
验证登录模式:根据这一程序,生产商在申请其轮胎产品的注册时,需到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进行检验。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确保其工厂生产的销售产品与进行检验的产品一致。
对于模式IV或模式V,生产商需建立符合ISO 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及其他认证机构颁布的ISO 9001认证证书。
对于模式VII,生产商需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需符合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规定,并需取得工厂检查报告。
登记和注册后,其轮胎产品方可使用商检标志、字母“R”和识别代码。登记注册的产品可直接通过海关检查。每款轮胎产品的登记费用和维护费为5000元,RPC证书的有效使用期为3年。
监视检查或认证机构的申请地点: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
轮胎检查申请地点: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
注册以及批准时间: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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