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将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规范和约束。
哪些人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资格?
《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以后行政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各种各样的协管员,包括在行政机关工作但是没有资格证的人员,都没有资格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机关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这部法律就是约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最容易让大家记住的,比如强制拆迁,常见一些钉子户被停水、停电。这样很容易引发冲突。《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还有什么变化听众需要了解?
有关滞纳金的问题,不用再过分担心,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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