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1]1507号
各有关单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环保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结合附件中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复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1号楼519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26394
附件: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总体评价
二、对标准具体内容的评估
(一)本标准与相关标准(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是否协调?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三)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级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合理?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要求三部分,是否必要?
(四)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是否科学、合理?
三、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
(一)标准执行情况(包括是否仍在使用、企业达标情况等内容)。
(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便于实施,能否满足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需要。
四、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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