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为了让肠粉更松软、防止酸变,在明知有毒的情况下,广东省东莞市某肠粉店的店主依然在肠粉中添加硼砂、保险粉等有毒、有害和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并向市民销售了近10万斤。为此,老板和工人齐齐面临牢狱之灾——1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肠粉店店主黄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工人丘某有期徒刑1年。
记者了解到,2010年11月,40岁出头的广西男子黄某在东莞市长安镇接手别人的“端记肠粉店”,自产自销肠粉。从2011年开始,黄某购买了100公斤硼砂、50公斤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让该店雇请的丘某根据黄某传授的生产工序及配料比例做肠粉,在生产过程中分别添加了保险粉、盐、味精、碳酸钠、脱氧乙酸钠、面制品防腐保鲜剂、烧鸭油以及硼砂。其中,保险粉、硼砂的添加比例是:1400斤大米添加500克保险粉,100斤大米加入50克硼砂。
2011年6月3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端记肠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肠粉1000公斤及生产原料、添加剂一批(包括硼砂75公斤、保险粉30公斤、烧鸭油250公斤、工业盐230公斤等),以及开店至今的销售记录账本两册,并将黄某、丘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账本数据统计,该店共销售肠粉约35.7万斤,按照每斤0.96元的平均价计算,总营业额约34.3万元。
公安机关结合黄某、丘某供述的硼砂、保险粉采购量及现场查扣数量,计算出硼砂实际使用量为25公斤、保险粉实际使用量为20公斤。根据抽样检验肠粉中硼砂的含量527.9mg/kg及硼砂的实际使用量计算,添加了硼砂的肠粉的生产量约9.5万斤;根据保险粉的添加比例及其实际使用量计算,添加了保险粉的肠粉的生产量约16.8万斤。
记者了解到,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随食品进入体内后由胃肠道吸收,对人体肾脏等器官有毒性作用。人食用含有硼砂的食品后,轻者会食欲减退、消化不良,严重者会造成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及昏迷等中毒症状。同时,化学名为连二亚硫酸钠的保险粉,被广泛用于纺织工业、木浆造纸等领域。在食品行业,保险粉用作食糖、糖果、蜜饯、饼干、粉丝等的漂白剂和食品保鲜剂,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
2011年11月2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对公诉机关指控在生产肠粉过程中加入硼砂、保险粉的基本事实,黄某、丘某均没有异议。
“我买的大米质量不好,浸泡久了会使米浆过粘,影响口感,加入硼砂和保险粉能让肠粉更松软,还能防止酸变。”黄某辩称,开始不知硼砂、保险粉是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后来有客户说不能加,才知道是违法的。知道后已逐步调整,并非所有的肠粉都加了硼砂、保险粉,有添加剂的肠粉约占七成。
而丘某则辩称,加入添加剂是为了防止肠粉变坏,硼砂只是在发现出粉粘台时才添加。“我不知道加入这些添加剂是违法的,只是照着老板的吩咐去做,我自己也有吃这些肠粉”。但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他对其行为的害处并非不知情。
庭后,有旁听市民表示,早闻添加硼砂防变质又爽脆,是肠粉、河粉等行业的潜规则,但没想到是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肠粉是一种地方大众食品,被广泛食用,而该店日销售量2000余斤,案发当日查扣的2000斤肠粉抽样检验出硼砂及保险粉残留物,并且查明至少25公斤硼砂、20公斤保险粉已被用于添加到肠粉中并销售出去,尚有75公斤硼砂、30公斤保险粉准备继续用于添加,幸被及时查处。本案虽尚未造成中毒及其他显性的损害后果,但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黄某、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保险粉是禁止在肠粉中添加的添加剂而添加,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