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本次政策调整直接取消部分钢材的出口退税,长材和普通热轧板材下调8~11个百分点,远远超过前两次的调整力度;并且不再设缓冲期,通知自发布1周后正式生效。政策调整力度之大充分显示了国家控制钢材出口的决心。
由于目前国内、外钢材保持较大价差,本次调整对出口退税率降为5%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影响较小。而对于取消出口退税的长材和热轧板材而言,未来市场压力较大。出口退税调整不会改变钢铁企业快速发展的格局,钢材出口退税对钢铁企业的冲击不会太大,并且会在后期的发展中逐渐消除出口退税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如宝钢、武钢等产品结构合理的钢铁企业基本没有太大的影响。
建议政府在钢材出口上出台指导价,从政策层面严格规定哪些产品应以何种价格出口,采取行政性的、严格的调控手段,避免国内钢铁企业的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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