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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印发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438    更新时间: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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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日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办法》规定,金华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药品安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涉药企业(单位)应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办法》明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即: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了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四种方式:(一)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对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权限进行了明确,对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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