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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847 更新时间: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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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在今年“两会”期间投票通过的《自然遗产保护法》,遭到法律、生物保护界学者们的“炮轰”。 6日,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主任、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公开呼吁推迟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并促成《保护地法》的出台。 《自然遗产保护法》有缺陷 “在走上层路线失败的情况下,我决定独自走下层路线。”5日晚,解焱对记者说。 解焱是世界自然保护领域的著名学者,她参与编写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国生物多样性地理图集》、《中国的保护地》、《开发建设中的生物多样性原则》等书成为保护界人士的参考书和宣传教育的材料。 在给记者发来的邮件中,解焱以“一位热忱于中国自然保护事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者”的口吻表示,“一个人一生能够做一件大事,这一生就足够辉煌了。我不想追求辉煌,但是现在我别无选择要去做一件大事,就是——促成中国的《保护地法》!” 解焱告诉记者,过去十年她都在力推这个法律,也参加了几十次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关于《自然保护区法》、《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域法》以及现在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研讨。 “十年来我的观点没有动摇过。”解焱说,“了解我的想法的人都说,我的设想很好,就是不切实际。但是我有信心,相信这套体系最适合我国的实际现状,我国是时候采纳这样的方案了。” 前不久,有报道称全国人大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很可能投票通过这个草案。 但让解焱感到遗憾的是,这个《自然遗产保护法》只是一个局限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而且是基于亟待修改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基础上的法律。 解焱认为,《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一旦通过,要想再另外建一个全面的相关法律将非常难,中国将长久地没有一套覆盖全面的保护地的相关法律体系;草案只管理大约600个左右的保护地,剩下的7000多个保护地将继续无法可依,监管混乱,不能很好地发挥保护作用。另外,草案中没有提出合理的管理标准,同时管理权和监督权没有分开,目前存在的部门之间的监督难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如果我们建立一个自然遗产保护法,却保护不住我们最珍贵的自然遗产(我国独特丰富的生物物种的代表),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法律?”解焱说,“我的意见是,中国不需要再立一部这样的法律,中国需要的是覆盖整个保护地领域的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教授也表示,“我国目前的《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稿草案不具有立法的科学性。” 她指出,该草案将自然遗产法的保护范围局限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者在设立的目的、追求的价值、建立的基础、保护管理对象的属性和管理的措施均是不同的,将两个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捆绑在一起立法,不具有实体法保护内容上的科学性。 “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分析也不具有科学性。”高利红说,2003年根据环资委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纳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2006年演变成《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2011年却变身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的制定,这种“议案变身术”有违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规定。 高利红认为,《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稿草案将《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核心区列入其中作为保护对象,而在目前亟待解决的管理体制、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权利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其性质上仍是条例的修订,无需动用人大的立法权。 呼吁管理和监督权分开 解焱指出,目前我国保护地保护水平低,因为这个体系中存在至少四个方面的问题: 多部门管理,部门各自发展自己的体系,分割情况严重,缺乏监管标准,缺乏统一监督机制,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且参差不齐。 保护地相关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已经过时,不能满足目前多样化的需求,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的目标。 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保护,因此保护显得势单力薄,经费、人力、物力主要依赖于国家投入,资源的欠缺成为良好管理的主要障碍。 没有调动当地社区参与保护,社区往往成为保护的对立面,保护与发展的冲突问题严重。 解焱等专家2004年的空缺分析发现,我国的天山、晋冀山地、青海省东部边界地区、云贵高原东南部、黄土高原和广西北部,淮河和黄河下游等地,保护地覆盖不足;一些物种未受到(或未很好的受到)保护区覆盖,仅考虑所有的哺乳动物(560种)、爬行动物(391种)和两栖类动物(287种)中,有48个物种没有任何保护区覆盖。有100种没有得到任何国家级保护区保护。许多物种都面临严重威胁。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非常严格而不灵活,核心区的原居民不得不移民,这导致在人口密集区很难建立任何保护区,因为无法达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管理要求。她举例说,“许多地方迁徙的雁类和鹤类需要农田作为冬季摄食点。” 这些要求大大限制了在人口密集区建立保护区,特别是相对比较大型的保护区的可能性,导致大量的保护区建立在海拔高、人烟少的地方,或将核心区建立在高海拔的地方,导致对中低海拔的保护严重不足。 解焱认为,在人类活动较多的地区,发展第III类(自然公园类)和IV类(多用途类)将可以较为容易地解决这个保护地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合理地进行分区,在一些区域得到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允许一定区域的资源得到利用,也能鼓励在这些区域建立更多的保护地。 “《保护地法》的关键是要覆盖保护地完整领域,将监督权和管理权分开,鼓励所有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建立和参与管理保护地,但是由独立、客观监督部门进行统一监管。”解焱说。 与此同时,国家要为各类保护地管理类别和各个功能分区制定纳入标准、管理目标和管理标准。根据保护严格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支持。 根据解焱的设想,可以列入保护地的包括自然保护区2500多处(约占国土面积的15%)、风景名胜区约900处(近2%)、森林公园约2800处(>2%)、国家湿地公园约150处,国际重要湿地37处、地质公园约300处,世界地质公园24处、水利风景区1500余处、A级以上景区2470处等。 在解焱发出的呼吁信中,解焱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自然遗产保护法》推迟审议一年,而在未来的一年中,有关部门能组织专家,从建立覆盖一个完整的保护地领域的基本法的角度;从提供统一标准和要求的角度;从监督权和管理权分开,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从充分调动所有社会力量支持自然保护的角度,制定一部能够真正针对目前保护地管理关键问题,实现大范围和长期保护的法律。 她说:“有人说,我是以卵击石、螳臂挡车,但是我尽了我的努力,能否成功却并不掌握在我的手里,掌握在我国的专家、大众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手里。只要你们参与了解、讨论,宣传和推广,国家一定能够为我国的自然保护立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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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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