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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征收补偿不低于同地段房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商报    点击数:912    更新时间: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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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三个文件。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和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新法”和“旧规”的区别。

  与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2012年初废止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相比较,新颁布的管理条例有了多项变化。

  市县级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在早先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既包括公共利益的,也包括商业利益的。但此次条例修改后,商品房开发就没有纳入其中。只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征收主体也不一样。原先的拆迁,拆迁单位有开发企业,还有其他一些性质的单位,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主体。现在只能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其他人不能作为征收主体。

  过去拆迁,实行行政审批制,经过政府许可才能拆迁。新的条例颁布后,市县级政府成了征收主体,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政府提出申请法院审核执行

  据介绍,过去实行房屋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和管理拆迁工作的责任。新颁布的条例,征收主体是政府,所做的是通过发公告,做出征收决定即可,而且被征收人的权益也有了明确保障。

  解决争端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拆迁办或房管局对一方提出的行政裁决进行审理,做个行政裁决书,一方不履行,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形式有:行政强拆或法院强拆。现在如果达不成协议,政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执行,法院要对此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由法院实施强行征收。

  与此同时,主管的部门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现有的国家条例要求,主管部门是地方县市级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原先拆迁时,各级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新条例颁布后,住建部门的职责是和发改、财政、国土部门一起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如果因为征收发生了行政复议,则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裁决。

  征收前要和市民沟通协商

  过去的补偿,虽然也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但根据的是政府发布的一个货币补偿基准价,在这个基准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而现行补偿方式完全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来进行,而且明确要求不低于同一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补偿的标准比过去高了一些。

  对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也做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对停产、停业进行适当补偿,而现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的,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赵建纲说,拆迁关注公共利益,征收更关注物权。此前拆迁是行政命令,就必须要执行,否则就是违反行政决定。征收是行政行为,比过去人性化,可以跟你沟通、协商,然后制定征收方案。总之,充分考虑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对征收与被征收双方的权益都进行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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