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部分用于捕捉和传送图像的电子设备及其同类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devices for capturing and transmitting ima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拍照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其他捕捉和传送图像的手持设备。 2012年1月10日,伊斯曼-柯达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用于捕捉和传送图像的电子设备及其同类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ITC最终确定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苹果公司、台湾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国际电子(美国)公司和Exede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