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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闻局局长:媒体是否设监管组织由业界自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804    更新时间: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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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到底是否需要一个监管自己的组织?听听澳门的回答。昨天,澳门新闻局举行座谈会,听取新闻界对“两法”(《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的修订意见。澳门新闻局长陈致平表态称,新闻界自我监管组织的成立与否、人员组成、组织权限及运作方式,以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认证,应由业界自行决定,“政府没有既定立场”。

  “两法”指的是《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澳门特区政府在2010年3月宣布启动“两法”修订程序,并由此收集传媒及公众对修法的意见。当天的座谈会共有34名来自18家传媒组织及机构的新闻从业人员出席,其中有13人现场发表意见,另有3人提交书面意见。与会者发言内容主要围绕应否修法、修法的原则及目标、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及采访自由、是否应该设立传媒的自我监管机制(如新闻评议会或出版/广播委员会)、有关机制的组成、权限及运作方式、是否设立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认证制度及完善传媒资助制度等。

  有意思的是,座谈会的辩论气氛浓厚,与会者甚至把最近在NBA赛场大热的林书豪作为例子。有传媒代表称,E SP N在节目中蔑称林书豪为“中国佬(chink)”,结果相关责任人被开除。这位代表以此为证,说明传媒需要组织监管,但澳门媒体没有发展到自己监管自己的地步。而持反对意见者则同样以此为例,表示“中国佬”一事,并不是传媒自我发现,而是庞大的舆论压力迫使E SPN做出相关决定,他们认为受众是最好的监管。而若成立相应监管组织,若为官办,则不可避免限制新闻自由;若监管组织成员为各大传媒高层,则势必远离一线,不能体会前线采编人员需求。也有中立者表示,成立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仍有必要。

  对此争论,澳门新闻局局长陈致平表态称,有关业界自我监管组织的成立与否、人员组成、组织权限及运作方式,以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认证,应由业界自行决定,政府没有既定立场,修订“两法”是希望进一步保障澳门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新闻界自我监管组织的成立与否、人员组成、组织权限及运作方式,以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认证,应由业界自行决定,政府没有既定立场。

  ——澳门新闻局局长陈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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