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计价格[19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申请费 |
1000元 |
|
2 |
审核费 |
30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执行 |
3 |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
2000元 |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50元 |
4 |
监督审核费 |
30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日数执行 |
5 |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2000元 |
每年交纳一次 |
注:1.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备案后执行。
2.深圳特区的审核费与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