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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第一案”二审 东星航空称“被破产”
作者:刘冠南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883    更新时间: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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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有“内地民航第一案”之称的东星航空公司股东“民告官”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东星方面在庭审时质疑,从2009年至今,他们连行政机关发出的“停飞通知”都没收到,东星航空就经历了被停飞、被破产、总裁锒铛入狱的厄运。对此,民航中南局予以了反驳,在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

  由于对广州市白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昨日,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询。来自全国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

  南方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当事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

  东星航空方面质疑,凭政府函件就作出停飞决定,于法无据。东星航空公司承认当年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问题,但并没有严重到要停飞的程度。

  而民航中南局回应,在下达停飞通知前,国家民航局派出总飞行师,于2009年3月12日会同中南局组成两级“安全检查组”对东星航空进行检查,并向民航局领导提交了检查报告,这份报告提出的结论就是“建议停飞”。

  但东星航空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则将民航中南局的这条回应变成了自己的证据,认为民航局在法庭上拒不出示这个检查报告,可以证明东星航空其实是通过了检查。

  ●争议焦点一 没有收到停飞通知公司已经破产?

  东星航空认为,民航中南管理局的“停飞通知”不但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甚至至今都不曾送达给原告。

  对此,民航中南管理局的代理人予以了严词回应,表示按照民航业的惯例,此类通知都是以“明传电报”的方式下发,不存在签收问题,不能由于东星航空公司内部的呈报问题而说管理部门没有下发通知。

  主审本案的法官为此展开了调查。法官询问东星方面,其手中的停飞通知复印件从何而来?

  严义明律师回答说,“是我的委托人通过各种私人关系,经过多方曲折复印而来。”

  原任东星航空总裁助理的兰剑敏当庭补充说,消息是从郑州、海口、广州等机场传来,在2009年3月14日当天,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在全国多个机场被同时停飞,作为当事方,东星航空没有收到来自中南管理局发出的停飞电报或通知。

  对此,民航中南局方面称,所有发出的电报均有编码,如果法庭需要完全可以取证交给法庭。而严义明律师则认为,这是民航中南管理局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的内容,如今没有这份书证,就应实现原告的诉讼主张。

  ●争议焦点二 有无必须停飞的书面证据?

  严义明律师表示,没有任何书证证据证明在2009年3月14日的案发前东星航空公司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按照逻辑推理,既然中南局手中握有检查报告,然而又不在证据中引用该报告,可以推定东星航空通过了两级检查。

  “考虑到两级检查的结果不是正式文书,所以才没上交法庭。”对于东星航空的质疑,中南管理局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当时的形势已经到了千钧一发的地步。东星航空公司总裁兰世立在3月14日当天被武汉警方立案侦查,而东星航空作为民营企业,兰世立等公司关键人物不在,东星航空公司已经濒于瘫痪。“飞机上天以后,不容出现任何问题。”中南局方面表示,为了首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必须当即力断将东星航空公司停飞。

  严义明律师回应称,判断本案的标准是看3月14日之前的书证,中南局的很多说辞都是事后甚至庭审前才作出的,不应认定为证据。

  中南管理局的代理人表示,停飞决定是基于对东星航空运营情况的综合判断。东星航空于2009年初已经处于资金紧张、债权人申请其破产重组、航材严重不足、员工情绪不稳的局面。

  在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员宣布休庭,是否择日开庭或宣判将另行通知。

  ■案情回顾 一审法院:虽有瑕疵但处罚正确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停飞通知,暂停东星航空飞行。2009年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其后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局的不当行政执法,导致了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以及东星集团的全面瘫痪。东星集团因此起诉民航中南局,请求法院判令停飞行政处罚无效。

  2011年12月9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白云法院认为,作为民航企业,安全作业是其首要任务,安全监管工作是政府和民航业管理部门保障航空安全的基础性工作。

  本案中,被告在对东星航空公司的持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上述重大安全隐患,加上当地政府发出了《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据此,被告作出责令停飞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告在已查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最高效的措施即以明传电报的方式马上制止事态的发展,形式上虽有未告知权利等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造成影响。被告根据查清的事实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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