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垃圾短信、垄断行业乱收费等侵犯不特定人群的事件,在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时有发生。如何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此次两会上,一些法律界代表委员对公益诉讼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原告资格上。
赋检察院原告资格好处多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委员说,2011年10月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群体利益纠纷的诉讼资格,为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提法非常模糊。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所以应由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基本主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合适之选。”孙南申说。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代表认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检察机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委员进一步解释道:“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不用担心会滥用诉权或者造成诉讼地位的失衡等问题。”
公民介入可治社会“冷漠症”
从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的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的结果看,有6个案例是公民个人提起的。
而在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草案未将公民个人列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一旦允许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导致公益诉讼泛滥。
对此,汤维建表示,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权利。滥用诉权和应不应该赋权不在同一个层面。滥用诉权可以在立法当中寻找对策。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待商榷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曾在个别立法中有所体现。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但是,一些代表委员认为,行政机关权力已经很大,没有必要赋予其公益诉讼起诉资格。
对于行政机关不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汤维建分析有三点原因:提起诉讼带有司法属性,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职能相悖;行政机关手握诉权和行政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不恰当的威胁和压迫,会打破诉讼平衡;可能掩盖行政失误,不利于通过公益诉讼揭示行政违法。
“公益诉讼的造成,往往或至少有时与行政违法或行政懈怠相关联。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一方面消解了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动力;另一方面,在其提起诉讼后,也会导致诉讼的中途流失。”汤维建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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