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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称垄断行为情节严重应进行刑事惩戒
作者:梁峡林  刘健…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972    更新时间:20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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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在甘全国人大代表乔汉荣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和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

  【建议背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化,已经颁布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主要表现在:适应性不够强。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之战、乳业巨头之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攻击、干扰和控制的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列举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大量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其次,规制设定不完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成熟的执法调查程序、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的职能划分等规定。处罚幅度较低,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责任也不够明确,民事责任的缺失造成了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行为后果的低成本反而助推了违法行为的大量发生。

  【建议内容】乔汉荣代表就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以下建议: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界定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将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增加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的;从事不恰当经营或宣传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市场秩序的;经营无合法证明的进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证据、场所实施查封、扣押和通知银行暂停存款支付等措施。

  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增大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和完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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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商标法》——

 

  地理标志纳入驰名商标保护

  本报北京讯(特派记者梁峡林 刘健)针对现有《商标法》难以对驰名、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实施有效保护,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张续胜建议修订《商标法》,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建议》认为,现行商标确权程序比较繁琐,不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获得注册商标,对行政执法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导致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大量存在。建议修订《商标法》,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增加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提高商标侵权行为法定民事赔偿额;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严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将地理标志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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