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大公网报道,香港特区政府22日就信托法改革的草拟条文,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
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是次改革的目的是将香港的信托法律现代化,配合当今信托业的发展需要,促进信托各方的权益。这是我们强化信托服务业竞争力、巩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的重要举措。”
陈家强指,港府在2009年就立法建议进行咨询,取得积极的回应。这些草拟条文正是要落实相关建议。
他说:“今天启动的咨询是推行信托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期望各界就草拟条文提出意见,协助我们完成草拟工作,在2012至13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咨询文件载列修订《受托人条例》(第29章)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章)的条文拟稿,有关修订有三个主要目标:
首先,阐明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为受托人的角色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具体来说,这些条文将:
(一)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
(二)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
(三)扩大受托人为信托财产投保的权力;以及
(四)专业受托人向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
第二,引入法定条文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包括规管某些旨在让收取酬金的专业受托人免除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并赋权受益人可循简单省时、无需经法院批准的途径,将受托人免任。
第三,将信托法现代化。有关条文将订明信托不会仅因财产授予人有限度保留权力即无效。限制信托的时限和收益累积等过时的规则亦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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