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公告同时明确,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学品,商务部出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