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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548 更新时间:201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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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月29日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将对将对国家农业,包括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林业,包括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水利项目中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等实施贴息政策。 通知指出,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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