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和监测工作落实到位。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通知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核查有关药品的出厂价格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下同)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通知强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及时整理汇总,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强化社会监督;要定期调查药品出厂价格,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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