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去年底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进一步放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确保从今年4月1日起上述规定得到顺利实施。
根据工商总局通知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陶艺、缝纫、绘画等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放宽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等10个行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003年,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业。2005年1月1日起,根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规定,允许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区、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此后,根据一系列补充协议,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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