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4月1日起生效
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于2012年4月1日起生效。特区立法会于2011年6月制定该条例,以加强香港有关金融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
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此前表示,新条例进一步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接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担任第一道防火墙的角色,协助香港防范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活动。
根据《条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中介人、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须遵从法定责任,查证客户身份,并在指定时间内保存有关纪录。若不遵从相关的要求,金融机构或须接受监管罚则和刑事惩处。
此外,从4月1日起,香港海关将执行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的发牌制度。今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香港警务处登记的现有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如计划于今年5月30日后继续经营业务,须在4月1日至5月30日的60日过渡期内,向香港海关申请牌照。
《条例》还设立独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复核审裁处”,以复核执法机构就施加监管罚则及海关就发牌事宜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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