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11条司法解释,规范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案件管辖权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讨论通过了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提出七种
不准予执行的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立案之日起
30日内应作裁定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专家解读
房屋拆迁案裁决与执行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新快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广州三位律师来进行解读。采写:新快报记者刘倩黄琼
亮点1
“裁执合一”年余再“分家”
《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而一年多前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体现了“裁执分离”的原则,意即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在个别例外情形下,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自行执行。
对此,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和刘雅滢律师均认为,法院从执行者变成了审查者,相当于补偿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后,经过法院司法审查,再由行政机关具体执行。如此一来,征收补偿的强制执行工作又交还给了行政机关,是一种变相的“裁执合一”。周玉忠认为,如此规定将法院“解放”了出来,而法院对政府补偿决定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原则上不再参与相关执行。
据悉,《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新旧法的衔接,《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办理。
亮点2
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刘雅滢律师称该《规定》的出台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积极作用。
刘雅滢律师表示,该《规定》中第二条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这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是很少出现的,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外,刘律师还指出,第六条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此明确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
对于存在城中村拆迁问题的广州来说,该规定的出台会带来些什么影响?刘律师表示,对于一些没有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城中村村民来说,这个规定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亮点3
征收补偿公开接受司法审查
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周玉忠律师认为,该条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类似于审判的方式,通过以上方式,法院不仅能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等,还能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以往,法院如何审查有关补偿决定都相当于“秘密进行”,外面的人并不知道,也无法参与到法院决策的过程,最终只是收到法院的一纸裁定。
而如此一来,“政府的补偿以公开的方式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各方也能聘请到律师参与到其中,更加公开透明。”周玉忠说。
刘雅滢律师称,该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司法机关主动从内部来监督和限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一些实质性的审查,以前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这对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上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质疑
部分条款不够清晰恐执行难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永忠律师认为《规定》中一些程序上的条款不够细化,这样容易疏忽当事人的相关权利。
该《规定》中第五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陈律师表示,在这里用了一个“可以”,而不是“应当”,使得程序执行上不是特别清晰、不够细化,看起来像可做可不做,这样就比较容易疏忽当事人的权利。
基层法院
恐难敌外界影响
《规定》第一条指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周玉忠认为,这种管辖模式难免陷于以往的僵化模式。基层法院往往很难对抗当地政府的强权和干预,以广州市为例,基层政府的补偿决定往往由区级法院管辖,其审查后,在市级中院就终审完成了。而市、区两级法院往往受到的政府影响相对较大。他认为,完全可以规定由中级法院来管辖,相应的案件也不算多,希望高院在指定管辖上能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