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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643 更新时间:201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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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我国日前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旨在保障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推动煤炭安全生产。 据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司长李书清介绍,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提高了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且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下限标准。 办法规定,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根据新的煤矿等级划分标准分类与原分类大致对应,相应分类提取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李书清说,在安全费用适用范围上,新办法不再局限于安全设施,还包括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预防、井下安全避险、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等预防性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支出,进一步扩展了安全费用的使用方向。 她说,据统计,2003年前,全国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达689亿元。2004年实施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以来,以吨煤平均提取15元保守估计,已累计提取安全费用超过3200亿元,累计使用安全费用2120亿元。这解决了煤矿日常安全投入资金来源,推动企业重点加快了安全设施改造、消除隐患、改善落后生产条件,对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切实做到安全费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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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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