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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房东出租房屋未纳税被罚11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数:997    更新时间: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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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拥有一栋住宅楼,出租一年多未登记纳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为此开出11.2万元的罚单,江某昨日如数缴纳了罚款。这是我市今年以来对违法租赁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3月中旬,宝安区西乡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宝民花园一栋出租屋未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立案调查,业主江某于2010年9月将整栋房屋出租给高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万元,截至案发实付租金56万元。业主江某完全是个“甩手掌柜”,除了每月定期向高某收取租金外,平时很少过问出租屋的日常管理,甚至记不清自己房屋的地址、面积和总楼层数。

  江某辩称,高某实际上是二房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手续及税费由承租人负责办理和代为缴纳”,如今出现的违法问题与己无关。宝安区租赁办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江某没有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其开出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单。昨日,江某如数缴纳了罚款,连称后悔,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房屋租赁管理法规。

  记者了解到,在出租屋数量十分庞大的宝安区,业主出租房屋未依法登记纳税的案例较多,今年以来宝安区租赁办共开出128张罚单。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租金总额6.1%的税费,而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则按照租金总额20%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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