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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眼花法官”事件追踪:已发现其受贿线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84    更新时间:2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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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4月27日电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院一位法官自称“眼睛花”判错的案件进行再审宣判,撤销了对肇事司机杨新华获有期徒刑2年的错误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记者获悉,自称“眼睛花”判错案的原主审法官水涛目前已因涉嫌受贿被移交司法机关,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
  法官称“眼花”,枉法错判案
  2011年9月16日清晨,山西运城人张利强与妻子、两个妻妹一道,驾驶汽车送女儿前往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在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境内观音堂路段,29岁的郑州市农民杨新华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之相撞,造成坐在轿车后排的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妻妹当场死亡,坐在轿车前排的张利强和小妻妹昏迷。
  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2月27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新华提起公诉。2012年3月6日,主审法官水涛出具了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然而,受害人张利强反映,他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质疑,水涛的解释竟然是:轻判是因为负责民事审判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官翟二民“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没看清,才将案件“判错了”。
  “眼花”的说话站不住脚已发现其受贿线索
  记者4月25日看到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这份赔偿证明。证明说“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
  据翟二民介绍,他曾经多次拒绝水涛以及被告杨新华律师出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他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但没有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
  陕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再审后认为,原审存在三大错误:
  一、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却在论理部分写成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表述错误。
  三、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减轻处罚”获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4月21日,主审法官水涛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据相关部门介绍,他们已经部分掌握了水涛受贿的线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认为,“眼花”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辞。水涛想用“主观的非故意”掩盖“主观故意”,掩盖自己的枉法裁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胜利的说法印证了邸瑛琪的判断:“湖滨区法院翟二民的赔偿证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陕县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
  如何避免法官再“眼花”?
  “眼花判错案”的法官让法律很受伤。
  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说:“案件为什么会办成这样?明明没有赔偿说成有赔偿,明明是全部责任说成是主要责任。水涛为什么要挖个坑自己往里跳?说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邸瑛琪认为,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让错案追究有章可循,可以从制度上防止“眼花”法官的再次出现。但仅靠错案终身责任追究不能完全杜绝错案的发生,要从根本上杜绝错案需要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
  专家们建议尽快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对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等重点人员,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干部选拔任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加强监督,全方位构建防腐防线。
  一些群众接受采访时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该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减少腐败和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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