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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重作弊将被停考国家考试3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855    更新时间:20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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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教育部出台新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办法对原有规定共做了30处修改,涉及15条内容,其中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停考处理比以往更加严厉。

  新办法将原来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新办法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原办法第九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对作弊考生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新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新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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