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饮水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媒体爆出“我国自来水合格率仅为50%”,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轩然大波。保证自来水安全,就必须注重水源地保护,这是学界的共识。水源地如果达标,即便是只用最基本的传统工艺处理,水质都会合格。 然而我国水源地保护工作做得并不好,2012年以来,已经发生十几起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我们在痛恨“无良企业”的同时,也应思量,面对水源污染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水源地真正合格率仅50% 我国饮用水来源主要以大的河流湖泊为主。然而,据水利部门统计,全国七成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了不同程度污染。在我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和珠江等七大水系中,已不适合做饮用水源的河段接近40%;城市水域中78%的河段不适合做饮用水水源。目前,据水利和卫生部门的初步调查,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有1.9亿人饮用污染水,水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财新《新世纪》记者报道称中国城市水源地真正合格的比例可能只有约50%,这一数字赤裸裸地暴露出我国30多年来快速工业化所导致的广泛水源地污染现状。依据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水质可将饮用水水源分为五类。一二类为合格水源,三类以下均为不合格水源。过去饮用水源必须是一、二类水,现在大多数地区的饮用水源都超过三类以上。 水源保护区划分不完善 我国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三类: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主要是保证饮用水卫生的要求,二级保护区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准保护区则是为了在保障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兼顾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其提出一定的防护要求来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目前,我国水源保护区划分率仅为69.23%,需要下大力气完成这项工作。有了保护区划分文件,环境管理工作就有依据了,否则在现在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快速占用的背景下,难以实现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工业污染源:产业布局不合理,企业任意排放污水 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我国每年工业废水的排污量占到总排污水量的70%以上。 我国水污染事件的主因大多是工业企业任意排放污水: 2006年吉林境内松花江支流遭污染,原因是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制; 2007年6月,无锡化工企业排污造成太湖80%以上水体富营养化,加上连续高温高热,导致太湖蓝藻在短期内积聚爆发,水源水质恶化,最终城区出现了大范围的自来水发臭现象; 2009年2月20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由于城西水厂原水受酚类化合物污染,致市区大面积断水,此次事故系取水口上游某化工厂偷排污水所致,污水流进城西自来水厂的水源地蟒蛇河,最终导致全城居民用水受到污染; 2012年2月3日中午开始,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在其后两天里,镇江发生了抢购饮用水的风波。水源水苯酚污染是造成此次镇江市饮用水异味事件的主要原因。镇江近年来已成为化工基地,化工围城的水污染事件也不是偶然。 城市污染源:城市乱扔垃圾、城镇污水排放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 农村污染源:化肥农药流失、畜禽养殖污染 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表土流失量约50亿吨,致使大量农药、化肥随表土流入江、河、湖、库,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使2/3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异常繁殖,引起水体透明度和溶解氧的变化,从而致使水质恶化。 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保护区界牌、标志;依法严肃清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和水厂应急“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加大投入,加强演练,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有效改善确保饮用水安全。 同时,水源地保护区的严格划定对水源地合格标准也有重要意义。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合格率方面,各界最常引用两个数字,76.5%和70%。前一数字出自环保部《201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后一数字曾被卫生部、水利部等官方渠道反复使用。而最近有媒体报道中国城市水源地真正合格的比例可能只有约50%。这期间的差距就在于是否将三类水质算作合格水源,三类水质是被划分到准保护区的,而准保护区的功能定位是作为应急用水使用。这之间的含糊正是导致现在无法得出统一数据的原因,因而一定要明确划定水源保护区,并且对水源地合格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环保部规划水源地保护法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于1989年开始使用,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制定更加全面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 据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6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等建议。 对此,环境保护部认为,该部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则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慎批保护区内工业项目 加强源头监管。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关,对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项目实行限批、慎批、拒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审批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工业、农业、商业及服务业等项目。推行农业无害化、有机化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