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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惩戒条款无现实操作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650    更新时间: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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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这是法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有多少地方政府这样做?”5月14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4年来,公民因不满政府信息不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屡有发生,虽有公民胜诉的零星个案,但多数诉讼均以法院拒绝受理或原告败诉而告终。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道“玻璃门”——虽然看得见,就是过不去。

  2011年8月,《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实施,旨在解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但是,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共同完成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显示,政府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在观察的30个省级政府中,全省范围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为0的有13个,低于10件的有25个。

  条例有两项原则性规定:其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两条规定常常被行政机关作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学者们认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大多数已经被定为国家秘密,因此,没有必要用这一表述给政府提供信息不公开的理由。

  更为关键的是,“社会稳定”是一个非常模糊、抽象的概念,如何解释,怎样判断,存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常常被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在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之下,地方法官根本不可能对抗政府关于“社会稳定”的判断。

  上海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政策法规调研课题组成员陈江岚指出,应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不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

  条例对公民申请资格附加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政府部门经常告知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公开。

  上海律师严义明曾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布4万亿元投资走向。“对申请人身份加以限制,将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丧失意义。”在他看来,“政府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与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有关。就拿4万亿元来说,可以说它跟每位中国公民都有很大关系。”

  2011年,王锡锌研究团队中的3人曾经向财政部申请,要求公开故宫(微博)博物院3年来的门票收支情况。当时,一些部门问他们,申请这些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什么?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以条例实施为突破口,连续4年进行“中国财政透明度调查报告”。课题组分别向全国31个省级政府和341个省级单位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行政收支透明度的25项信息。

  课题组相关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公布和不公布哪些财政信息上,31个省区市高度一致:在某些项目上,几乎每个省都公布了信息,甚至是完整的信息,而在另一些项目上,则几乎没有政府公布任何信息。

  有68%的单位对于申请没有给予最终答复。课题组认为,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的惩戒条款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使其无后顾之忧。

  还有80个单位答复,建议课题组自行查阅。调查组的学生李文思发现,如果是政府不愿意公布的消息,即使是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你也是检索不到的。

  此外,在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中,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详细说明申请用途,有的部门宁可花费大量时间、人力与申请人联系沟通,也不愿意把信息轻易提供给申请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曾经参加过一个政府部门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讨论。这个政府部门试图明确要求,当事人不但要证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而且要保证自己用于某一个用途。“一些行政机关担心,如果不这样要求的话,会有很多信息公开申请。”程洁说。

  程洁分析指出,条例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目前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人们容易认为这个义务是政府“自己加给自己的”,涉及的诉讼是政府“邀请”法院监督,而没有人大立法,法院并不倾向于受理此类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司法机关在监督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上手段有限,司法解释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法院通过一些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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