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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谨防进口设备夹带无证压力容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450    更新时间: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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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津检验检疫局武清办事处在对一批从韩国进口的成套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其中5台设备夹带压力容器。因制造商未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该办事处对这些无证压力容器作出销毁处理决定。
  在我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由于生产需要,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国外设备进口,无证压力容器随进口设备夹带进境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天津局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对成套设备和旧设备的检验力度,重点核查设备是否含有压力容器,并验证境外制造厂商的资质。如有夹带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应立即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二是对日常检验中发现的压力容器的不合格情况,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出容易夹带压力容器的设备,增强检验的针对性。三是加强宣传,尽快让企业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醒企业增强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细化合同条款,索要相关证件,规避风险。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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